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3723號
原 告 華泰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楓
上列原告與
被告香港商美康雅香港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間請求給
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香港商美康雅香港有限
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被告
法定代理人年籍、身
分證字號、正確送達住址及
戶籍謄本,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起訴
。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並應按應
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有法定代理人者,其
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又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
,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
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
、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
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
起訴狀所載之被告地址,並無法送達;且未提出被
告是否具備當事人能力?若具當事人能力,被告應受合法送
達之法定代理人真實姓名及年籍等資料,致令訴訟無從進行
,因上欠缺可以補正,所以依前述的
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