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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小字第 37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3723號 原   告 華泰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楓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美康雅香港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給 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香港商美康雅香港有限 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被告法定代理人年籍、身 分證字號、正確送達住址及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 。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應按應 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有法定代理人者,其 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又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 ,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 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 、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被告地址,並無法送達;且未提出被 告是否具備當事人能力?若具當事人能力,被告應受合法送 達之法定代理人真實姓名及年籍等資料,致令訴訟無從進行 ,因上欠缺可以補正,所以依前述的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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