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3794號
原 告 上源資訊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子源
被 告 愛新鮮食材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姚德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
聲請人聲請
選任特別代理
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姚德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本院一○七年
度北小字第三七九四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為
相對人愛新鮮食材
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
按對於無
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
法定代理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不能行
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
受
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葉茂清已於民國10
6年12月24日死亡,
迄今相對人未能再選任法定代理人, 故
依法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
經查, 相對人之負責人葉茂清已於106年12月24日死亡
等情
,有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稽。又相對人董事葉茂盛
、
監察人黃怡珊前向本院提起確認與相對人間董事委任關係
不存在訴訟, 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553號判決確認葉茂
盛、黃怡珊與相對人間董事、監察人委任
法律關係不存在確
定;另相對人股東姚德彰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62號選
任為
上開訴訟中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等事實,業經本院
依職
權調取前開事件卷宗審閱
無訛,
堪認相對人目前已無代表人
可代為執行職務,本院審酌姚德彰為相對人公司內除葉茂清
、葉茂盛以外持股最多之股東, 此有相對人104年10月19日
股東名簿
在卷可稽( 見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553號卷第13頁
),由其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應不致使相對人及其股
東之權益受損,
爰選任姚德彰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5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