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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小字第 3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383號 原   告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簡單創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 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壹萬零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 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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