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3839號
原 告 協和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素誼
訴訟代理人 黃茂富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勵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群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貳仟肆佰貳拾參元,應繳
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