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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小字第 38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3839號 原   告 協和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素誼 訴訟代理人 黃茂富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勵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群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貳仟肆佰貳拾參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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