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3957號
原 告 亞瑞特數位社群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逸旻
訴訟代理人 陳意翔
被 告 樂浪島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衍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於桃園市○○區○○路○○○號十樓之十八,
有原告所提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稽,則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
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