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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小字第 39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3957號 原   告 亞瑞特數位社群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逸旻 訴訟代理人 陳意翔 被   告 樂浪島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衍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於桃園市○○區○○路○○○號十樓之十八, 有原告所提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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