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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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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小字第 39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3982號 原   告 兢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柏勛 被   告 紘安醫療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 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簽訂儀器租賃暨試劑供應合約書第13條約定,合意 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32頁) ,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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