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3982號
原 告 兢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柏勛
被 告 紘安醫療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俊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
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兩造間簽訂儀器租賃
暨試劑供應合約書第13條約定,合意
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32頁)
,自應由
合意管轄法院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