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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小字第 41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418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江艾芸 上列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曾聲請被告欣榮運物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仟捌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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