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418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江艾芸
上列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曾
聲請對
被告欣榮運物流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
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仟捌佰伍拾元,應繳
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