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4221號
原 告 經緯廣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梁凱智
被 告 謙正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廣告委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
聲請支付
命令經合法
異議視為起訴)未繳納足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
除已繳500元,尚欠500元未繳。現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
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