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小字第 42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廣告委刊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4221號 原   告 經緯廣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凱智 被   告 謙正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廣告委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聲請支付 命令經合法異議視為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 除已繳500元,尚欠500元未繳。現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