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44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酷番茄娛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日達
訴訟代理人 林筠芝
林資凱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合翻譯有限公司間給付翻譯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
惟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
壹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鳳珠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