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小字第 44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翻譯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44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酷番茄娛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日達 訴訟代理人 林筠芝       林資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合翻譯有限公司間給付翻譯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 壹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鳳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