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4519號
原 告 逄守能
被 告 全聯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紹顥
訴訟代理人 林雨妍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旅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於十日內補正印度國內航空JET AIRWAYS之全名及臺
灣區辦事處或
分公司之地址;印度簽證核發及撤銷單位全名
及臺灣區辦事處之地址,並提出原告之護照號碼,以利本院
發函查詢相關事項。
三、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