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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小字第 45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旅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4519號 原   告 逄守能 被   告 全聯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紹顥 訴訟代理人 林雨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旅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於十日內補正印度國內航空JET AIRWAYS之全名及臺 灣區辦事處或分公司之地址;印度簽證核發及撤銷單位全名 及臺灣區辦事處之地址,並提出原告之護照號碼,以利本院 發函查詢相關事項。 三、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