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小字第 47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4748號 原   告 宏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元貴 訴訟代理人 王昭欽 被   告 周逸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上午 九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