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4748號
原 告 宏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梁元貴
訴訟代理人 王昭欽
被 告 周逸塵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上午
九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