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47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均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賈文中
被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基泰台大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健章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黎
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