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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小字第 47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47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均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文中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基泰台大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健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