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4919號
原 告 基泰台大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徐志明
訴訟代理人 陳信智
被 告 均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文中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3 月13日上午10時55分
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