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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小字第 49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4919號 原   告 基泰台大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志明 訴訟代理人 陳信智 被   告 均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文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3 月13日上午10時55分 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