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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小字第 49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4961號 原   告 盟立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朝漢 被   告 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萬陸仟壹佰伍拾元,應 繳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 裁判費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