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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小字第 50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5008號 原   告 凱特文化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竹 訴訟代理人 嚴玉鳳 複 代理人 吳秀怡 被   告 阿摩爾烘焙坊即賴仕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於臺中市北屯區,有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 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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