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50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希羅亞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戴東華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港商帕格數碼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
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4 月25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未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