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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小字第 50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50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希羅亞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東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港商帕格數碼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4 月25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