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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小字第 5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修繕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5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京華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鑫汽車輪胎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修繕費 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萬6,3 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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