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5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京華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巍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鑫汽車輪胎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修繕費
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萬6,3
0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如逾期
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