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726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晶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春寶
訴訟代理人 尤伯祥
律師
郭皓仁律師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賈銘華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對
反訴被告提起反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
駁回。
理 由
一、
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
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
適用本章所
定之小額程序。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
一部請求,
但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當事
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
合意繼續適用小
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436 條之8第1項之
範圍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第436條之16、
第436條之15定有明文。
二、
經查,反訴原告對反訴被告提出反訴,請求反訴被告負責於
今年底前將大樓之11樓玄關天花板修整成一致協調性且需將
先前連接變壓器剪斷之大捆電纜線修整完善,並請求反訴被
告給付新臺幣26萬8811元,計超過10萬元,且
兩造就反訴原
告提起反訴後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無合意,其反訴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6、第436條之15、第436條之23、
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 段○○○ 巷○ 號)提出
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