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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小字第 7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726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晶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寶 訴訟代理人 尤伯祥律師       郭皓仁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賈銘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對反訴被告提起反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駁回。 理 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 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 定之小額程序。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 但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當事 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 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436 條之8第1項之 範圍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第436條之16、 第436條之15定有明文。 二、經查,反訴原告對反訴被告提出反訴,請求反訴被告負責於 今年底前將大樓之11樓玄關天花板修整成一致協調性且需將 先前連接變壓器剪斷之大捆電纜線修整完善,並請求反訴被 告給付新臺幣26萬8811元,計超過10萬元,且兩造就反訴原 告提起反訴後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無合意,其反訴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6、第436條之15、第436條之23、 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 段○○○ 巷○ 號)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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