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986號
原 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永宗
訴訟代理人 許世麟
被 告 大郁食品有限公司(即大和園飲食館)
法定代理人 鄭江賢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 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服務費事件,依原告所提
出之系統保全服務
定型化契約書第26條約定:「就本契約所
生之爭議事項,如經涉訟,雙方合意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是
兩造合意因本件給付服務費事
件涉訟時應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爰依職
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