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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小字第 9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986號 原   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 訴訟代理人 許世麟 被   告 大郁食品有限公司(即大和園飲食館) 法定代理人 鄭江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 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服務費事件,依原告所提 出之系統保全服務定型化契約書第26條約定:「就本契約所 生之爭議事項,如經涉訟,雙方合意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是兩造合意因本件給付服務費事 件涉訟時應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職 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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