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北小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羅一慧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時尚廚衛企業有限公司(歐品廚藝)間請求
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07 年度北建小字第9 號),聲請人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七年度北建小字第九號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光
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
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
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
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法庭錄音內
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此觀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等規定即明。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7 年度北建小字第9 號請求
給付工程款事件(下稱
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利核對言詞
辯論筆錄內容以維護其法律上之利益,
爰依法聲請交付系爭
事件於民國107 年8 月24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等
語。
三、
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
乃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
由,於法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
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
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