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北建小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鄭碧玉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圓興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提出
上訴聲明,應補正
上訴聲明。又如係就原判決上訴人敗訴部分均提起上訴,則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2,750 元(含本訴部分35,250元,
反訴部分87,500元),應徵
裁判費1,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