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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建小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建小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反訴原告 鄭碧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圓興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提出上訴聲明,應補正 上訴聲明。又如係就原判決上訴人敗訴部分均提起上訴,則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2,750 元(含本訴部分35,250元, 反訴部分87,500元),應徵裁判費1,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