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北建小字第21號
原 告 穩有金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藍國玹
訴訟代理人 鄭詠藍
被 告 龍成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天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工程保固責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
經查,本件被告營業所在地在新北市三重區,有其公司登記
公示資料查詢在卷
可稽,且
兩造所簽訂之契約並無關於
合意
管轄法院之約定,亦有原告提出之發包單、工程保固書、工
程保固保證票協議書在卷
可考,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
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