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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建簡字第 1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建簡字第102號 原   告 鄭碧玉 訴訟代理人 宋宋鵬 被   告 圓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被告營業所在地在臺中市,有其公司變更登記表 在卷可稽,且原告亦未提出兩造合意由本院管轄或約定債務 履行地在本院管轄區域之證明,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 2 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營業所在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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