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北建簡字第102號
原 告 鄭碧玉
訴訟
代理人 宋宋鵬
被 告 圓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興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
經查,本件被告營業所在地在臺中市,有其公司變更登記表
在卷
可稽,且原告亦未提出
兩造合意由本院管轄或約定債務
履行地在本院管轄區域之證明,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 2
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營業所在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