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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建簡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建簡字第23號 原   告 佳誠冷氣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緯 原   告 李麗卿即銘家室內裝修工程行 上列原告佳誠冷氣空調有限公司、李麗卿即銘家室內裝修工程行 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被告蔣世耀即虹耀工程行發支 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萬陸 仟壹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仟玖佰壹拾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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