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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建簡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尾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建簡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文普新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樹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文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尾 款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7 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49,121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975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