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北建簡字第7號
原 告 盛大電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博徽
訴訟代理人 許弼凱
被 告 光駿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溎麟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
律師
複代理人 林玥彣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
三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