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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建簡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建簡字第77號 原   告 遵櫃傢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丁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維雍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參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捌佰參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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