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北建簡字第77號
原 告 遵櫃傢俱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丁文
上列原告與
被告維雍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伍佰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參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捌佰參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