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北建簡字第82號
原 告 弘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景賢
訴訟代理人 龐永昌
律師
吳志勇律師
被 告 董合枝
訴訟代理人 林志豪律師
劉北芳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八年七月四日下午三時二
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