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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建簡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保留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建簡字第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元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世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笙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萬0,5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