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北建簡字第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元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康世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笙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萬0,55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780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