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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建簡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建簡字第86號 抗 告 人 春本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宗浩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阜川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3 月5 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 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