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北建簡字第90號
原 告 華成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育成
上列原告華成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消防工程款事件
,曾
聲請對
被告弘果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
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捌佰伍拾元,應
繳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
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佰參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