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建簡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建簡字第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春本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宗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城市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7 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60,000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1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