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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建簡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建簡字第96號 抗 告 人 即 上訴人 春本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宗浩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城市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抗告人對中華民國108 年3 月1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 告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繳納抗告裁 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