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北建簡字第99號
原 告 陳冠宇
被 告 熊千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7 年5 月1 日通知原告前往位
在臺北市○○區○○○路○○巷○○號4 樓處勘查水電裝修項目
並報價,原告於107 年5 月9 日至臺北市○○區○○街 ○○○
巷○○號1 樓被告辦公室報價及議價,議價後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70,000 元,經雙方同意並討論開工時間;原告於10
7 年5 月28日開始施工,被告並於107 年6 月8 日交付工程
定金150,000 元;被告於107 年7 月22日與原告協商工程應
改善之項目,並將改善項目計算追加工程款,原告於107 年
7 月23日提出含追加項目之報價單,
嗣被告與原告私下協商
後,通知後續工程不再讓原告進場施工及修繕,原告同意只
收取已完成項目之費用300,000 元,扣除被告已付定金150,
000 元後,餘款為150,000 元;被告於107 年8 月3 日告知
只願付75,000元做為結清,
惟原告當場告知此不符成本無法
接受,因被告不再支付費用,原告
爰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等語
。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50,000 元及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
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
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
別有規定外,仍
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2 項、第436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原
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
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
判決者而言。
申言之,必須依據原告所訴之事實「不經調查
」,即可認其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而應受敗訴之判決者,
始
足當之(最高法院96年度
台上字第2510號判決意旨
參照)。
次按
債權債務之主體應以締結契約之當事人為準,契約成立
生效後,因契約所生之債權債務關係即存在於該締約之當事
人間(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2331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解釋契約,固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不能拘泥於契
約之文字,但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
者,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
上字第145 號、106 年度台上字第294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
本件原告主張其於107 年5 月9 日至被告前開辦公室報價及
議價,議價後之金額為270,000 元,有報價單
可佐〔見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107 年度士簡調字第754 號卷(下稱士林地院
卷)第7 頁至第8 頁〕,嗣因被告於107 年7 月22日與原告
協商工程應改善之項目,原告於107 年7 月23日提出含追加
項目之報價單(見士林地院卷第37頁至第38頁),惟被告經
私下協商後,通知原告後續工程不再讓原告進場施工及修繕
,原告同意只收取已完成項目之費用300,000 元,扣除被告
已付定金150,000 元後,餘款為150,000 元,被告於107 年
8 月3 日告知只願付75,000元,因被告不再支付費用,原告
爰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等語。
經查,前開
兩造議價之報價單係
以「祥威企業有限公司」名義提出(見士林地院卷第7 頁至
第8 頁、第37頁至第38頁),並
非原告個人(見士林地院卷
第4 頁),而依法經設立登記成立之有限公司,具有獨立之
法人格,公司人格與自然人之人格各別,縱令兩個不同公司
之法定
代理人均為同一人,該公司咸具有獨立之法人格(最
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1513號判決意旨參照)。且兩造依
報價單
所載內容成立之工程
承攬契約係屬債權契約,債權契
約為特定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僅
債權人得向
債務人請求給
付,此為債之相對性原則。準此,原告執簽約人為「祥威企
業有限公司」之報價單,以其個人名義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
工程餘款150,000 元予原告個人
云云,
揆諸前開說明,顯無
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
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去依據,應併予駁回之。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第2 項、第249 條第2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本件訴訟
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
裁判費 1,550 元
合 計 1,550 元
上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