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北建簡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翃藝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翃愷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展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
七年度北建簡更一字第一號給付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玖萬捌仟元,應徵第
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