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建簡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建簡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翃藝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翃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展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 七年度北建簡更一字第一號給付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玖萬捌仟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