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北建簡更一字第2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黃彩綺即詠旺工程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布拉格裝潢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零壹拾
伍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
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