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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建簡更一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建簡更一字第2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黃彩綺即詠旺工程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布拉格裝潢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零壹拾 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 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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