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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海商小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海商小字第1號 被   告 快樂島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黃俊頴 訴訟代理人 郭淑儀       郭淑玲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崴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給付運費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查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零參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貳仟參佰貳拾元,然被告即反訴原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上開所 欠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被告即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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