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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海商簡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海商簡字第6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李志成律師 被   告 泰陽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起訴請求被告泰陽 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損害賠償,惟查被告營業所所在地在「臺 北市○○區○○路0 段00號2 樓之8 」,有股份有限公司變 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應 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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