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北海商簡字第6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鎮球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
律師
李志成律師
被 告 泰陽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起訴請求被告泰陽
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損害賠償,
惟查被告營業所所在地在「臺
北市○○區○○路0 段00號2 樓之8 」,有股份有限公司變
更登記表在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應
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