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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消小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消小字第11號 原   告 黃群淵 被   告 友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亞利 訴訟代理人 顏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於臺北市○○區○○街○○巷○○○號2樓 ,有公 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表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 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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