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北消小字第27號
原 告 易楷盛
被 告 飛樂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文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消費訴訟,得由消費
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
消費者
保護法第4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
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易楷盛起訴主張其於民國106 年於網路購物平台向
被告飛樂數位有限公司購買電池乙個,因產品不良請求退款
,
爰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原告12,800元及
遲延利息等語。
經查
,被告公司設在臺中市○○區○○里○○街○○號,有公司登
記基本資料在卷
可佐;原告係經由網路購物平台消費,而原
告
住所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弄0 號4 樓,依前
開規定,本件應由被告公司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消費關係發生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審酌本件被告公
司設在臺中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