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北消小字第33號
原 告 葉向芸
被 告 寬宏藝術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建寰
訴訟代理人 許玉娟
律師
受告知人 宏碁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以寧
訴訟代理人 涂詩娥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
辯論終結,茲查
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
爰命
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