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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消簡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消簡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浩學 法定代理人 蔡憲智       林靜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學人留學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繳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