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北消簡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浩學
法定
代理人 蔡憲智
林靜淑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學人留學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繳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
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