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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消簡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消簡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浩學 法定代理人 蔡憲智       林靜淑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學人留學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亦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2 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31日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同年2 月11日送達予上訴人,此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 訴人逾期今仍未繳足上訴費用,有本院收費詢問簡答表及 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表附卷可參,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1 項、第95 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