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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消簡字第 37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北消簡字第37號 原   告 楊裕盛 被   告 艾玩天地互動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士仁 訴訟代理人 柳宗興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北消簡字第37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107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107年11月12日上午10時在本院 台北簡易庭第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宜娟                  書記官 官逸嫻                  通 譯 林佳妤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伊為被告代理之線上遊戲誅仙手遊客戶,伊參加 該遊戲時,依據被告於民國107年4月4日在網路上公告107年 4月4日至4月10日活動內容規定一定儲值金可獲得獎勵,伊 遂分於107年4月5、6、7日在遊戲中前後共儲值新臺幣(下 同)24,000元,達到最高額之獎勵。詎被告突於107年4月8 日對外公告8日至10日有儲值者可獲得前述獎勵外,另再加 碼贈送獎勵。被告顯然未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規定提供消 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造成消費者權益受損,致使伊損失 應得如附表之優惠。為此,爰依消費者保護第4條、公平交 易法第21條及民法第148條之規定起訴請求,並聲明:被告 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虛擬物品。 二、被告則以下情辭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㈠、被告代理之誅仙手機遊戲二項活動,乃係以活動期間儲值金 額達指定標準為條件,無需於遊戲內消費即可無償獲取對應 獎勵之活動。舉凡活動期間、儲值金額及對應獎勵內容等, 均已明確於遊戲中公告,絕無使人陷於錯誤或誤解之虞。被 告之二活動公告內容為:1、每日累積儲值活動:活動期間自 2018年4月4日維護後至4月10日23:59止。活動期間,每日累 積儲值達指定金額即可領獎;每獎勵每日限領取一次,晚間 零點重置儲值金額。2、期間累積儲值活動:活動期間自2018 年4月8日維護後至4月10日23: 59止。活動期間,期間累積 儲值達指定金額即可領獎;每獎勵限領取一次。 ㈡、本件原告係於2018年4月5日、4月6日及4月7日等3日,分別 儲值8,000元,原告即自被告遊戲內無償領取該3日儲值活動 之全部獎勵。原告於2018年4月8日至4月10日期間並未儲值 ,自當無權要求被告給付相關活動獎勵,被告亦無給付原告 任何補償之義務。被告之活動公告業已充分揭露活動訊息, 並無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公平交易法第21條及相關法 令規定。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107年4月4日公告獎勵活動「活動期間自201 8年4月4日維護後至4月10日23:59止。活動期間,每日累積 儲值達指定金額即可領獎;每獎勵每日限領取一次,晚間零 點重置儲值金額。」,原告遂於107年4月5日至7日於被告代 理之誅仙線上遊戲,共儲值24,000元。嗣被告於107年4月8 日公告獎勵活動「活動期間自2018年4月8日維護後至4月10 日23: 59止。活動期間,期間累積儲值達指定金額即可領獎 ;每獎勵限領取一次。」之事實,業經原告提出儲值明細、 活動公告等件為證,被告對此並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至 原告主張被告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公平交易法第21條 及民法第148條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等情,則為被告所否 認,並以前開情詞置辯。經查: ㈠、按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 康與安全,並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維護交 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 之消費者保護措施,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定有明文。可知該 條文著重於消費者健康與安全之保障,遂要求企業經營者向 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另因交易公平之維護, 並規定企業經營者提供充分與正確之資訊。本件原告請求給 付虛擬寶物情節,其主張之內容皆未涉及消費者之健康及安 全,依上開說明,自無上開規定之適用。 ㈡、又按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 ,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 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為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所明 定。本件原告固主張被告公告之系爭活動內容有虛偽不實之 記載,業據提出被告於遊戲網站上所發布之公告為證(見本 院卷第16至18頁)。經查,系爭107年4月4日發布之活動公 告內容為「活動期間自2018年4月4日維護後至4月10日23:59 止。活動期間,每日累積儲值達指定金額即可領獎;每獎勵 每日限領取一次,晚間零點重置儲值金額。」,而原告於 107年4月5日至7日於被告代理之誅仙線上遊戲儲值24,000元 ,並業已獲得相應之儲值獎勵,為兩造所不爭,顯見被告於 107年4月4日所發布之活動公告,並無與現況不符之內容, 且於交易時易使一般消費大眾因之陷於錯誤之可能,自不屬 不實廣告。至於被告雖又於107年4月8日發布「活動期間自 2018年4月8日維護後至4月10日23: 59止。活動期間,期間 累積儲值達指定金額即可領獎;每獎勵限領取一次。」之活 動,惟依該活動條件所示,原告須於該活動期間累積儲值達 獎勵條件所載之金額,始可獲取相應之獎勵。而原告既未於 同年月8日至10日之期間內儲值而不符合被告於107年4月8日 所發布之活動條件,自無法獲取活動獎勵,且被告本得基於 消費者或市場之反應依其經營之需求適時推出不同之優惠活 動,而被告前後兩次之獎勵儲值活動內容既分屬每日儲值活 動及期間累積儲值活動,二次活動之獎勵條件及得領取之獎 勵內容與次數均明顯不同,原告如欲領取被告後發布之獎勵 內容,自應再於該期間累積儲值達一定金額始能領取,尚難 僅以被告未提前告知有新的優惠儲值活動即遽認原告於107 年4月4日所發布之活動內容係故意隱瞞消費優惠資訊而有何 廣告不實,是原告主張被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之規定, 並非可採。 ㈢、末按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 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民法第 148 條定有明文。所謂誠實信用之原則,係在具體的權利義 務之關係,依正義公平之方法,確定並實現權利之內容,避 免當事人間犧牲他方利益以圖利自己,自應以權利人及義務 人雙方利益為衡量依據,並應考察權利義務之社會上作用, 於具體事實妥善運用之方法(最高法院86年度台再字第64號 裁判要旨參照)。本件被告分別於107年4月4日、107年4月8 日於遊戲網站上發布之二活動內容,均係以遊戲用戶於規定 之活動期間內依被告公佈之條件儲值達一定金額,即可無償 獲得活動獎勵,而未依該公告之內容於活動期間內儲值者, 即不符合活動條件而無法獲得活動,此由被告公告之活動內 容即可知悉,原告對此亦不爭執,則原告既未於107年4月8 日公告之活動期間內儲值,被告自無需依該活動內容給予原 告活動獎勵,乃事理之明,亦無違誠信原則,原告主張被告 違反民法第148條之規定,顯非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業已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公 平交易法第21條、民法第148條之規定而請求損害賠償,均 不足採,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如聲明所示之虛擬物品,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五、兩造其餘攻擊及舉證方法經審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 爰不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官逸嫻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附表 ┌──┬───────────┬──────────────┐ │ │檔 次│ 虛 擬 物 品 │ ├──┼───────────┼──────────────┤ │1 │150台幣(300元寶) │錦繡未央(7天)×2 │ ├──┼───────────┼──────────────┤ │2 │500台幣(1000元寶) │燕虹碎片×5+絳紫星魂集簇×5 │ ├──┼───────────┼──────────────┤ │3 │1000台幣(2000元寶) │燕虹碎片×8+日月精華×50 │ ├──┼───────────┼──────────────┤ │4 │2000台幣(4000元寶) │燕虹碎片×12+三皇道體×150 │ ├──┼───────────┼──────────────┤ │5 │5000台幣(10000元寶) │天緣符×8 │ ├──┼───────────┼──────────────┤ │6 │12000台幣(24000元寶)│150級(+12)鐵玉×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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