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北消簡字第37號
原 告 楊裕盛
被 告 艾玩天地互動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士仁
訴訟代理人 柳宗興
上列
當事人間107年度北消簡字第37號
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107年10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107年11月12日上午10時在本院
台北簡易庭第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宜娟
書記官 官逸嫻
通 譯 林佳妤
朗讀
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
主文宣示判決,並
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伊為被告代理之線上遊戲誅仙手遊客戶,伊參加
該遊戲時,依據被告於民國107年4月4日在網路上公告107年
4月4日至4月10日活動內容規定一定儲值金可獲得獎勵,伊
遂分於107年4月5、6、7日在遊戲中前後共儲值新臺幣(下
同)24,000元,達到最高額之獎勵。
詎被告突於107年4月8
日對外公告8日至10日有儲值者可獲得前述獎勵外,另再加
碼贈送獎勵。被告顯然未依
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規定提供消
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造成消費者權益受損,致使伊損失
應得如附表之優惠。為此,
爰依
消費者保護第4條、公平交
易法第21條及
民法第148條之規定起訴請求,
並聲明:被告
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虛擬物品。
二、被告則以下情辭置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㈠、被告代理之誅仙手機遊戲二項活動,
乃係以活動
期間儲值金
額達指定標準為條件,無需於遊戲內消費即可無償獲取對應
獎勵之活動。舉凡活動期間、儲值金額及對應獎勵內容等,
均已明確於遊戲中公告,絕無使人陷於錯誤或誤解
之虞。被
告之二活動公告內容為:1、每日累積儲值活動:活動期間自
2018年4月4日維護後至4月10日23:59止。活動期間,每日累
積儲值達指定金額即可領獎;每獎勵每日限領取一次,晚間
零點重置儲值金額。2、期間累積儲值活動:活動期間自2018
年4月8日維護後至4月10日23: 59止。活動期間,期間累積
儲值達指定金額即可領獎;每獎勵限領取一次。
㈡、
本件原告係於2018年4月5日、4月6日及4月7日等3日,分別
儲值8,000元,原告即自被告遊戲內無償領取該3日儲值活動
之全部獎勵。原告於2018年4月8日至4月10日期間並未儲值
,自當無權要求被告給付相關活動獎勵,被告亦無給付原告
任何補償之義務。被告之活動公告業已充分揭露活動訊息,
並無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公平交易法第21條及相關
法
令規定。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107年4月4日公告獎勵活動「活動期間自201
8年4月4日維護後至4月10日23:59止。活動期間,每日累積
儲值達指定金額即可領獎;每獎勵每日限領取一次,晚間零
點重置儲值金額。」,原告遂於107年4月5日至7日於被告代
理之誅仙線上遊戲,共儲值24,000元。
嗣被告於107年4月8
日公告獎勵活動「活動期間自2018年4月8日維護後至4月10
日23: 59止。活動期間,期間累積儲值達指定金額即可領獎
;每獎勵限領取一次。」之事實,業經原告提出儲值明細、
活動公告等件為證,被告對此並不爭執,自
堪信為真實。至
原告主張被告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公平交易法第21條
及民法第148條規定,負
損害賠償責任等情,則為被告所否
認,並以前開情詞置辯。
經查:
㈠、
按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
康與安全,並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維護交
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
之消費者保護措施,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定有明文。可知該
條文著重於消費者健康與安全之保障,遂要求企業經營者向
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另因交易公平之維護,
並規定企業經營者提供充分與正確之資訊。本件原告請求給
付虛擬寶物情節,其主張之內容皆未涉及消費者之健康及安
全,依
上開說明,自無上開規定之
適用。
㈡、又按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
,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
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為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所明
定。本件原告固主張被告公告之
系爭活動內容有虛偽不實之
記載,
業據提出被告於遊戲網站上所發布之公告為證(見本
院卷第16至18頁)。經查,系爭107年4月4日發布之活動公
告內容為「活動期間自2018年4月4日維護後至4月10日23:59
止。活動期間,每日累積儲值達指定金額即可領獎;每獎勵
每日限領取一次,晚間零點重置儲值金額。」,而原告於
107年4月5日至7日於被告代理之誅仙線上遊戲儲值24,000元
,並業已獲得相應之儲值獎勵,為兩造所不爭,顯見被告於
107年4月4日所發布之活動公告,並無與現況不符之內容,
且於交易時易使一般消費大眾因之陷於錯誤之可能,自不屬
不實廣告。至於被告雖又於107年4月8日發布「活動期間自
2018年4月8日維護後至4月10日23: 59止。活動期間,期間
累積儲值達指定金額即可領獎;每獎勵限領取一次。」之活
動,
惟依該活動條件所示,原告須於該活動期間累積儲值達
獎勵條件
所載之金額,始可獲取相應之獎勵。而原告既未於
同年月8日至10日之期間內儲值而不符合被告於107年4月8日
所發布之活動條件,自無法獲取活動獎勵,且被告本得基於
消費者或市場之反應依其經營之需求適時推出不同之優惠活
動,而被告前後兩次之獎勵儲值活動內容既分屬每日儲值活
動及期間累積儲值活動,二次活動之獎勵條件及得領取之獎
勵內容與次數均明顯不同,原告如欲領取被告後發布之獎勵
內容,自應再於該期間累積儲值達一定金額始能領取,尚難
僅以被告未提前告知有新的優惠儲值活動即
遽認原告於107
年4月4日所發布之活動內容係故意隱瞞消費優惠資訊而有何
廣告不實,是原告主張被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之規定,
並
非可採。
㈢、末按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
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民法第
148 條定有明文。所謂誠實信用之原則,係在具體的權利義
務之關係,依正義公平之方法,確定並實現權利之內容,避
免當事人間犧牲他方利益以圖利自己,自應以權利人及義務
人雙方利益為衡量依據,並應考察權利義務之社會上作用,
於具體事實妥善運用之方法(最高法院86年度台再字第64號
裁判要旨參照)。本件被告分別於107年4月4日、107年4月8
日於遊戲網站上發布之二活動內容,均係以遊戲用戶於規定
之活動期間內依被告公佈之條件儲值達一定金額,即可無償
獲得活動獎勵,而未依該公告之內容於活動期間內儲值者,
即不符合活動條件而無法獲得活動,此由被告公告之活動內
容即可知悉,原告對此亦不爭執,則原告既未於107年4月8
日公告之活動期間內儲值,被告自無需依該活動內容給予原
告活動獎勵,乃事理之明,亦無違
誠信原則,原告主張被告
違反民法第148條之規定,
顯非可採。
四、
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業已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公
平交易法第21條、民法第148條之規定而請求損害賠償,均
不足採,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如聲明所示之虛擬物品,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五、兩造其餘攻擊及舉證方法經審酌
核與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
爰不一一論述,
併予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官逸嫻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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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檔 次│ 虛 擬 物 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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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50台幣(300元寶) │錦繡未央(7天)×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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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500台幣(1000元寶) │燕虹碎片×5+絳紫星魂集簇×5 │
├──┼───────────┼──────────────┤
│3 │1000台幣(2000元寶) │燕虹碎片×8+日月精華×50 │
├──┼───────────┼──────────────┤
│4 │2000台幣(4000元寶) │燕虹碎片×12+三皇道體×150 │
├──┼───────────┼──────────────┤
│5 │5000台幣(10000元寶) │天緣符×8 │
├──┼───────────┼──────────────┤
│6 │12000台幣(24000元寶)│150級(+12)鐵玉×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