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0188號
原 告 鉌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為雲
上列原告鉌岳科技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
新都發科技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
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
臺幣貳萬伍仟貳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