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0541號
原 告 水蓮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志明
訴訟代理人 洪文琪
被 告 新潤城峰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宋文豪
訴訟代理人 許閔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上
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
爰依
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三、被告應於文到二週內,就其主張裝潢清潔未入帳明細之款項
究屬何月份之應入帳款項
予以說明,並陳報該所屬月份應入
帳及已入帳之數額及其對應之相關證明到院,並將
繕本自行
以雙掛號寄送
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