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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字第 105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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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0541號 原   告 水蓮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明 訴訟代理人 洪文琪 被   告 新潤城峰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宋文豪 訴訟代理人 許閔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上 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三、被告應於文到二週內,就其主張裝潢清潔未入帳明細之款項 究屬何月份之應入帳款項予以說明,並陳報該所屬月份應入 帳及已入帳之數額及其對應之相關證明到院,並將繕本自行 以雙掛號寄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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