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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字第 1059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7年度北簡字第10596號 原   告 東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瑞東 被   告 博聯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之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 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玖仟肆佰壹拾參元,及如附表一 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略稱:緣原告持有被告博聯行銷有限公司所簽發、票據 號碼、票載日期、票面金額及付款人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二 紙,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四十四萬九千四百十三元,詎 原告於附表二所示之提示日提示請求付款,因存款不足及拒 絕往來戶之理由遭退票,原告履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 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 三、證據:提出支票影本二件、退票理由單影本二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除具狀對支付命令 聲明異議外,並未作何聲明或陳述。 丙、本院依職權調取經濟部被告公司基本資料一件及被告法定代 理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件。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㈠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 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 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 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 條第一項、五百十九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⑴本件 原告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原告:①十三萬 六千二百二十五元及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②三十一萬三千一百八十八 元及自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⑵本院以一○七年度司促字第九七一二號核 發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支付命令,並將原告其餘之聲請駁回 ,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前開支付命令准許部分聲明異議 ,此部分視為起訴,原告則未對駁回部分於法定期間內聲明 異議,該駁回部分業已確定;⑶基上,本件原告起訴之範圍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合先敘明。 ㈡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支票影本二件、退票理由單影 本二件為證,經核對相關證物原本無訛,被告未到庭爭執,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三、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票據 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六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 六釐計算,票據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亦定有明文。從而,原告 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四十四萬九千四百十三元 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第六款訴訟適用 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 項第三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 條之三、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850元 合 計 4,850元 附表一: ┌──┬─────────┬─────────┬──────┬──────┐ │編號│ 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新臺幣) │ │ │ │ ├──┼─────────┼─────────┼──────┼──────┤ │001 │136,225元 │民國107年6月5日 │至清償日止 │ 年息百分之6│ ├──┼─────────┼─────────┼──────┼──────┤ │002 │313,188元 │民國107年6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 年息百分之6│ └──┴─────────┴─────────┴──────┴──────┘ 附表二: ┌──┬─────┬──────┬───────┬──────┬─────────┐ │編號│ 票據號碼 │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 提示日 │ 付款人 │ │ │ │ (新台幣) │ (民國) │ (民國) │ │ ├──┼─────┼──────┼───────┼──────┼─────────┤ │ 一 │FB0000000 │136,225元 │107年5月20日 │107年6月5日 │中國信託銀行信義分│ │ │ │ │ │ │行 │ ├──┼─────┼──────┼───────┼──────┼─────────┤ │ 二 │FB0000000 │313,188元 │107年6月20日 │106年6月21日│中國信託銀行信義分│ │ │ │ │ │ │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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