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7年度北簡字第10596號
原 告 東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瑞東
被 告 博聯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之仁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
十六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玖仟肆佰壹拾參元,及如附表一
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略稱:緣原告
持有被告博聯行銷有限公司所簽發、票據
號碼、票載日期、票面金額及付款人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二
紙,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四十四萬九千四百十三元,
詎
原告於附表二所示之提示日提示請求付款,因存款不足及拒
絕往來戶之理由遭
退票,原告履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
爰依票據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
三、證據:提出支票影本二件、退票理由單影本二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除具狀對
支付命令
聲明
異議外,並未作何聲明或陳述。
丙、本院
依職權調取經濟部被告公司基本資料一件及被告法定代
理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件。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㈠
按支付命令之
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
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
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
期間合法提
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
債權人支付
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
條第一項、五百十九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⑴
本件
原告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原告:①十三萬
六千二百二十五元及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②三十一萬三千一百八十八
元及自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⑵本院以一○七年度司促字第九七一二號核
發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支付命令,並將原告其餘之聲請駁回
,
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前開支付命令准許部分
聲明異議
,此部分視為起訴,原告則未對駁回部分於法定期間內聲明
異議,該駁回部分業已確定;⑶基上,本件原告起訴之範圍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合先敘明。
㈡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職權由原告
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支票影本二件、退票理由單影
本二件為證,經核對相關證物原本
無訛,被告未到庭爭執,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三、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
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票據
文義
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六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
六釐計算,票據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亦定有明文。從而,原告
本於票據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四十四萬九千四百十三元
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第六款訴訟
適用
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
項第三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六、據上論結,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
條之三、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850元
合 計 4,850元
附表一:
┌──┬─────────┬─────────┬──────┬──────┐
│編號│ 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新臺幣) │ │ │ │
├──┼─────────┼─────────┼──────┼──────┤
│001 │136,225元 │民國107年6月5日 │至清償日止 │ 年息百分之6│
├──┼─────────┼─────────┼──────┼──────┤
│002 │313,188元 │民國107年6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 年息百分之6│
└──┴─────────┴─────────┴──────┴──────┘
附表二:
┌──┬─────┬──────┬───────┬──────┬─────────┐
│編號│ 票據號碼 │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 提示日 │ 付款人 │
│ │ │ (新台幣) │ (民國) │ (民國) │ │
├──┼─────┼──────┼───────┼──────┼─────────┤
│ 一 │FB0000000 │136,225元 │107年5月20日 │107年6月5日 │中國信託銀行信義分│
│ │ │ │ │ │行 │
├──┼─────┼──────┼───────┼──────┼─────────┤
│ 二 │FB0000000 │313,188元 │107年6月20日 │106年6月21日│中國信託銀行信義分│
│ │ │ │ │ │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