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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字第 106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0604號 原   告 康體健身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鳳嬌 上列原告康體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被告宏鑫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伍萬貳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捌佰 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 臺幣參仟參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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