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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字第 106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0607號 原   告 全晟特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彥仁 被   告 弘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堂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4,405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9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 應補繳裁判費4,46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用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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