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0679號
原 告 仕嘉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秉瑞
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
律師
被 告 凱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正
訴訟代理人 葉孔武
陳明暉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倉儲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七年度訴字第二三三二號民事訴訟
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
兩造於民國105 年7 月1 日簽立倉儲契約,約
定由原告提供位於桃園市○○區○○街○○○ 巷○○號之倉庫予
被告使用,
嗣被告未給付倉儲費用,原告
乃起訴請求被告給
付倉儲費用,被告並以原告未盡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致其
貨物毀損為由提出抵銷
抗辯。而被告所為之
抵銷抗辯有無理
由,乃
本案之主要爭點,該項爭點
法律關係現由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2322號案件(下稱前案)審理中,為求裁判之周
全,及避免法院裁判有所歧異,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
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 段○○○ 巷○ 號)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