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字第 106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倉儲費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0679號 原   告 仕嘉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秉瑞 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律師 被   告 凱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正 訴訟代理人 葉孔武       陳明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倉儲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七年度訴字第二三三二號民事訴訟 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5 年7 月1 日簽立倉儲契約,約 定由原告提供位於桃園市○○區○○街○○○ 巷○○號之倉庫予 被告使用,被告未給付倉儲費用,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 付倉儲費用,被告並以原告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致其 貨物毀損為由提出抵銷抗辯。而被告所為之抵銷抗辯有無理 由,乃本案之主要爭點,該項爭點法律關係現由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2322號案件(下稱前案)審理中,為求裁判之周 全,及避免法院裁判有所歧異,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 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 段○○○ 巷○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